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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公布

发布日期:2021-06-17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公布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8章,对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几个环节的工作要求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办法》明确,监督抽查分为由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办法》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的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提出实行抽检分离制度,除现场检验外,抽样人员不得承担其抽样产品的检验工作;要求抽样机构、检验机构不得抽样前将监督抽查方案有关内容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存在转包检验任务等行为。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办法》专门针对网络抽样检测的流程和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比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消费者名义买样的范围是网络销售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抽样时,应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抽样文书与监督抽查通知书应一并寄送被抽样销售者;检验结果应同时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办法》明确,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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